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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审批井研县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月波河、东林河、赛功河、里仁沟、球溪河)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请示》(东财建设〔2024〕67号)收悉。你们提交的《井研县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月波河、东林河、赛功河、里仁沟、球溪河)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组对《报告》提出了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形成了《报告(审定稿)》。经专家组再次审阅,提出了《井研县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月波河、东林河、赛功河、里仁沟、球溪河)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评审意见(见附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按照《报告(审定稿)》实施建设。涉及河流为月波河、东林河、赛功河、里仁沟、球溪河。
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报告(审定稿)》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意见,请项目相关单位予以重视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项目业主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水务局备案,施工组织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安全、环保措施以及施工开挖料的处置方案等。
******水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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