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岷江东风岩航电枢纽工程水银坝弃土场(抬填区)、钢筋加工厂及材料堆场、搅拌站临时用地申请表》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民益村1组、2组、3组、4组、5组集体土地62.3928公顷,其中:农用地54.1403公顷[含耕地43.5084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园地4.9180公顷、林地0公顷(不涉林草主管部门林地管理范围内林地)、草地2.1923公顷、设施农用地1.9622公顷、农村道路1.274公顷、其他农用地0.2854公顷],建设用地1.8038公顷,未利用地6.4487公顷。作为岷江东风岩航电枢纽工程水银坝弃土场(抬填区)、钢筋加工厂及材料堆场、搅拌站临时用地,用途为钢筋加工厂及材料堆场、拌合站、弃土场。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你公司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地灾防范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资源局共同设立土地复******银行保函。土地复垦费未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资源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五、************资源局在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逾期未完成系统配号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六、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七、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6日